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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州嫁妆案-尊龙人生就是博首页

发布时间: 2022-11-08 07:29:08

1、彩礼嫁妆是属于谁的

男方给女方彩礼钱是归女方,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视情况而定。如果是赠与,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否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嫁妆是父母赠与子女一方的,则属于个人财产,若赠与双方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男方给女方彩礼钱是归女方,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视情况而定。如果是赠与,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否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嫁妆是父母赠与子女一方的,则属于个人财产,若赠与双方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

2、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彩礼一般是夫妻个人财产,但是因为彩礼导致婚后男方生活困难,离婚的时候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嫁妆的认定需要根据现实情况,司法实践等因素来决定。


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唐朝的婚嫁礼仪

1、纳彩(采)

开剪也叫“纳彩”是指男家于迎娶前一个月,将结婚日子提前通知女家,谓“送日子”。男家将给女方的彩布、衣物送往女家,谓“送嫁妆”。并请一儿女双全的有福之妇女,为姑娘裁衣,谓之“开剪”。

婚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后亦以鹅代)”

2、问名

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

3、纳吉

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

4、纳征(纳诚/纳币)

就是大家所俗知的送彩礼

5.请期

双方讨论定下婚礼日期

6、亲迎(迎亲)

以前新郎是不去女方家里的,至明、清时期,开始要求新郎也要到女方家。

闹洞房(简单列些闹洞房的习俗)

(1)撒谷豆 古代撒的是谷子、豆子 到经济发展后 有了花生、桂圆等 到了现代 撒的就是糖果、枣子、烟等

(2)跨火盆 意红红火火

(3)传袋 结婚这天 新娘要求“足不沾地” 在新郎家从家门跨火盆后 由布袋置于地上 新娘从布袋上走过 走过的布袋移到前边 一个一个传递 取“袋”“代”谐音 传宗接代 传代之意

(4)吃子孙饺子 这个饺子比较有意思 只有新娘有的吃 新郎没的吃 而且 这个饺子不是熟的 新娘一边吃 同时被询问“生不生?(饺子是生的)而新娘答“生”。 取“生子”谐音, 讨个吉利。

(2)维州嫁妆案扩展资料:

唐朝成婚条件: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同姓不婚

3、结婚年龄

古代是结婚年龄是男20,即“弱冠之年”,又称“行冠礼”。古代男子满20岁,则由家族长辈、德高望重者戴上一布帽,称为“冠”。表示男子已长大成年,于公共场所将被以成年人对待。家族集会等可与成年人一起出席,亦是言明可承担责任,可以成家了。

女子的成婚年龄则较男子早些,是15岁,即“及笄”。女子满15岁,就要将辫子解开,梳上发髻,插上簪子,称“及笄”

3、杀妻骗保男子花光妻子85万嫁妆,你还敢步入婚姻吗?

毫无疑问,跟两年前的上海杀妻藏尸案的男主一样,都是个丧尽天良、暴厉恣睢、十恶不赦的恶魔!他们都让女性感到男人的残忍和人性的可怕,也随之产生恐婚的想法。

我在想,如果将来我有一个女儿,当她拿着手机让我看这个新闻,同时问我她还要不要结婚的时候,我会看着她的眼睛,斩钉截铁地说:要!

对绝大部分人来说,一生中无非就经历三件事,婚姻、生子和工作。中国人经常讲,婚姻大事,岂能儿戏?但是对于正处在热恋中的青年男女,尤其是很多心思单纯的女孩,她们往往情感压倒了理智,她们会觉得有了爱情就有了一切,她们也总是不顾一切,所以当爱情的潮水退去,真实的生活才会让她们辨别一切真伪。

莫愁世间无真爱,天下多是有情郎!如果我们因为极少数的个案就轻易放弃对美好爱情的向往,岂不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

越来越不相信爱情,这是很多人的现状。但是,生活中还是有很多真实的案例鼓励我们去相信爱情。

太古老太远的先不说,就说说近代的。

钱钟书先生18岁时,第一次在清华古月堂见到杨绛先生,就一见倾心,两个人的世纪奇缘也由此开始。后来,钱钟书回忆起初见杨绛时的场景,写了一首诗“颉眼容光忆见初,蔷薇新瓣浸醍醐。不知腼洗儿时面,曾取红花和雪无”,整首诗都是在夸赞杨绛先生漂亮、聪明、惹人怜爱。

一个才高八斗,一个风华绝代,他们相爱了一生,幸福了一生。以至于多年之后,钱钟书先生说杨绛先生是“最贤的妻,最才的女”,“绝无仅有地结合了各不相容的三者:妻子、情人、朋友”。

这对伉俪的爱情故事让所有中国人都心生羡慕,也只有真正领悟了爱情,超越了婚姻对爱情的桎梏,钱钟书先生才写出了《围城》这样历久弥新的经典。

再来看看国外的。

2014年最好的纪录片-《亲爱的,不要跨过那条江》,豆瓣评分高达9.0分,两位近90岁老人教科书般的爱情感动了无数人。

他们从未上过学,而且年事已高,却永远穿着情侣韩服,活得十分浪漫。他们春天采花,夏天玩水,秋天一起看落叶,冬天嬉笑着打雪仗。

整部纪录片不到两个小时,多次让人落泪,这对夫妻活出了爱情应有的样子。

最后看现代的、国内的。

因为一句承诺,丈夫为妻子花了10年时间建造了1200亩的“鲜花山谷”,董卿还把他们请到了《朗读者》。

这对鲜花山谷夫妇会每天为对方读诗,闲暇了,他们就一起去山谷里看花。

为了建造鲜花山谷,丈夫把广州的房子卖了,忙得头发也白了,而他做这一切,只不过为了满足妻子“想要拥有属于自己的花园”这样美好的愿望。丈夫的一句“我来满足你”的承诺,最后不光看到了妻子脸上桃花般的笑容,更让我们相信了爱情的力量。

“你是我独一无二的,我将永远永远多么多么地喜欢你”,这是他们最爱读的朱生豪的情诗当中的一句。

如果你看到这里才又燃起了对爱情的信心,我想质疑的是,为什么你总是受到外界的一点影响就左摇右摆、价值观崩塌呢?

你应该忠于自己,忠于本心,不要在乎别人到底是怎样的。只要你能做到什么,就去相信什么吧。

“愿有岁月可回首,且以深情共白头”是古人对爱情的美好期望,“人间自是有情痴,此恨不关风与月”是诗人对深情的真切感叹,“玲珑骰子安红豆,入骨相思知不知”是恋人对思念的生动描绘。

古,是这样,今,也应是如此。

用eason的几首歌曲作为结尾吧。《因为爱情》,《让我留在你身边》,然后,《陪你度过漫长岁月》,《淘汰》《爱情转移》,《我们》要拥抱《稳稳的幸福》。

让我们将爱情进行到底!

4、为嫁入婆罗门给女儿准备天价嫁妆,印度种姓制度是怎样的?

印度的种姓制度源于公元前1500年时雅利安人入侵了印度并开始统治印度,雅利安人的意思就是高贵的人。雅利安人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阶级地位并维持社会稳定,决定将社会划分为多个阶层,不同阶层之间地位有明显的鸿沟,并且不同阶层只能做不同的工作,以此保持社会上各个工作的人数稳定。

最初的种姓制度并非等级森严的阶级体系,而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提出的一种社会治理方案。但随着印度被不同的民族入侵、统治,原本的种姓制度开始变样,种姓制度中维护社会稳定的意味变得稀薄,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成分变重,种姓制度成为了限制印度人的僵化社会秩序体系。

种姓制度将印度人划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和贱民。其中贱民不算在种姓制度中,因为贱民已经失去了“人”的身份,而首陀罗算是从事佣人、仆人工作的阶级,吠舍则是普通人,大多从事农业,刹帝利是政治上的贵族,多为军队领袖,而婆罗门则是掌控祭祀的贵族,身份最为尊贵。我们能在印度电影中发现,婆罗门多是信仰印度教的信徒,不吃肉,只吃素,这符合婆罗门的“祭祀贵族”身份,而刹帝利则能吃肉,并不一定要信仰宗教。

如今的印度虽然在法律上废除了种姓制度,但种姓制度早就深入人心,即便在经济发展飞速的今天,种姓制度依然是印度人际交往中的重要因素,深深影响着一个人的生活习惯和人际关系网。

5、案例 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分析:嫁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03年1月,张文娜与邓志钢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同年8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9月,按照民间传统习俗,张文娜与邓志钢举行了婚礼。因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深入了解,性格不投,张文娜与丈夫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04年2月开始分居。2004年4月初,张文娜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邓志钢离婚。在诉讼中,邓志钢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小货车一辆归其所有。经法院查实,该车出售时间是在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举行婚礼之前,为女方张文娜娘家购买陪送的嫁妆。购买小货车前双方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部门证明为原告的婚前财产。 法院认为,原、被告对于离婚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应准予离婚。本案焦点为双方争议的小货车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个人财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原、被告争议的小货车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但实际系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双方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证明该车是原告的婚前财产,因办理公证手续时该车尚未购买,故该项公证违背了客观真实原则,不应采信。如果仅以结婚登记时间作为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界线,认定该车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悖于民间习俗,必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如果尊重传统习俗,认定该车为女方个人财产,不违背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 2004年6月21日,原告张文娜与被告邓志钢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对争议财产小货车归原告所有达成协议。 评析: 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 本案争议之小货车,是在当事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举行婚礼之前,由女方娘家购买作为陪送的嫁妆带来的,并且在未购买之前就为双方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小货车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原告婚前财产,在认定上需解决以下问题: 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依法确立。一般来说,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很显然,被告主张小货车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是以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理由。从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嫁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依法确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这种陪送也有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但是,依照我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于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的情况下,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而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二、公证的内容进一步起到了确定争议财产性质的作用。虽然公证时争议财产还未购买,公证不能采证,但双方已对将要购买并供双方组建的家庭使用的财产的法律归属有个明确的约定,这个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确有不规范之处,即在结婚登记后,双方仍把在此后取得的财产视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并加以公证。这里既有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欠缺的原因,也是当地风俗习惯影响的结果。在我国不少地方民众的思想认识中,往往把举行婚礼作为结婚的标志,可以说,本案当事人为什么在登记之后,婚礼举行之前对所得财产约定并公证为是婚前财产,就是这种影响的产物。但无论如何,这种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内涵。 延伸阅读: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印度的种姓制度和寡妇焚身殉夫

印度的四种结婚方式为梵式、天神式、仙人式、生主式,都是神圣幸福的结婚方式,通过这四种结婚方式所生的儿子,在有关吠陀的知识上出类拔萃、长命百岁,而由买卖、自主结合、强行绑架和偷盗所结成的另外四中婚姻,则被指责,其生出的儿子,定是凶残的、虚伪的、仇视吠陀和圣法的。那罗陀认为:女子出嫁,应由下列人负责:一、父亲;二、兄长,但要有父亲的授权;三、祖父、四、舅父、五、有能力的母亲;七、如母亲无能力,由其远亲承担。印度婚礼奢华、讲究。出嫁妆、送彩礼、设宴会、接待来客和迎亲队伍等等如同盛大庙会一样,张灯结彩,锣鼓喧天,他们认为花费越大,越光荣体面。
在古代印度的吠陀时期,寡妇是可以改嫁的,没有什么限制和规定。往后,寡妇改嫁逐渐减少,尤其到了公元2世纪以后,寡妇改嫁就开始遭到反对了。大约到公元10世纪以后,情况进一步恶化,尤其到了11世纪,制度的严峻几乎达到了顶峰,寡妇不许改嫁,即使幼年寡妇也不许改嫁。
古代印度的后宫制度自印度文明期(指公元前3000年左右在印度河流域发展的上古文明)就存在了,特别是在丘比塔王朝,一般后宫约有230名宠妾,国王后宫则超过几百人。国王后宫的婢妾大多是大臣的妻妾或是各地方的美女,她们要在后宫待一个月以侍候国王。
印度的初夜权制度:印度孟加拉的土著民族,处女非奉侍了兼祭司的酋长后,不得结婚。而记录中古代的印度王于新婚的三天内不得与新王妃接触,这三天要交给最高的僧侣和王妃共寝。
印度还有一些落后的部落地区,其婚姻关系更为复杂。有些部落盛行一妻多夫制,一个姑娘嫁给某家的兄长,同时也是其他兄弟的妻子。梅加拉亚邦迦洛族盛行舅表兄妹结婚,一个男子可以与姊妹俩同时结婚,在岳父死后还可以娶丈母娘。在喜马拉雅山区印巴停火线附近,有一处被遗忘的雅利安人部落,他们盛行一妻多夫制,处于母系社会的发展阶段。在印度史诗《摩词婆罗多》中也有坚战五兄弟共同娶了黑公主为妻的故事。

[《摩奴法典》]
《摩奴法典》是印度古代的圣典,印度教法中的最有权威的一部法典。该法典在婚姻家庭方面有以下的规定。1、实现种姓内婚制。不同等级种姓间不得通婚,但允许上等种姓男子娶下等种姓女子为妻。这也叫“顺婚”。逆婚之所生子女要降为最低种姓。此法典还规定,种姓从高到低的顺序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种,根据教义不允许最高种姓娶首陀罗之女。2、一夫一妻制只对下级种姓而言,对于最高种姓可以多妻。例如,婆罗门可以有四个妻子、刹帝利可以有三个妻子、吠舍可以有两个妻子、首陀罗只能有一个妻子。3、丈夫在家庭中享有特权。印度教认为子女无德只有欲,所以女子必须服从男子。在家中的地位相当于奴隶。无财产可言。对丈夫“从一而终”,甚至有“焚身殉夫”的称为“苏蒂”的习俗。4、主张童婚法典规定结婚年龄为8岁。为此,在印度,幼夫夭折和幼妻为寡夫的现象也是常见。5、有关遗产和继承方面,因种姓的不同而有区分。例如,婆罗门妇女之子可得4份、刹帝利妇女之子可以得3份、吠舍妇女之子可以得2份、首陀罗妇女之子只能得1份。而且规定,种姓妇女所生之诸子中,长子优先。
《法典》规定:“妇女幼时处在父亲的监护下,青春期处在丈夫的监护下,老年时处在儿子的保护下”,并强调“妇女绝不应任意行动”。双方家长有意向性目标后,首先要由占星师算男女双方的生辰八字,看两人是否相克,能否恩爱、白头偕老。如果两人八字相符,就开始谈嫁妆,然后定婚姻。
关于离婚,《摩奴法典》规定:“不妊之妻可在第八年休弃,只生女儿者可以在第十一年被代替。”
在《法典》中,抢夺婚是合法的。印度的抢夺婚曾见于雅利安民族,根据《摩奴法典》,缔结婚约可有八种合法方式,其中一种为“罗刹式”即“杀伤其亲族,摧毁其房屋,将哭喊着的少女从其家强行抢走”,这其实就是后来的一种抢夺婚。根据规定,只有“刹帝利”即种姓武士,才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另一方式“阿修罗”指的就是买卖婚姻。摩奴曾承认“吠舍”和“首陀罗”这两个较低的种姓实行买卖婚姻,但他本人是禁止的。他说:“姑娘的父亲若有知识就不应该接受财物,即使很少;因贪而接受财礼的人就成为‘买奴隶的人’”但是,“仙人式“的结婚方式中,新郎为娶妻向新娘的父亲赠送一头或两头牛的做法却被摩奴及其他法经作者视为合法。他们明确否认这是财礼,但其实这是买卖婚姻的残存方式。
[伊斯兰教对印度婚姻的影响](这段是不是换到后面,即置放入中世纪欧洲阶段?)
大约在八世纪前后,伊斯兰教传入印度后,那以后逐渐对印度的文化和人民的生活发生了重大影响。因为印度教和伊斯兰教两者的教义不同,所追求的不同,所以两个宗教之间的关系一度紧张。当穆斯林统治者利用处于统治者的优势地位并强迫印度教徒改信伊斯兰教时,印度教徒把此作法看成是对本教的侵犯和对社会的压迫,为此,在印度教社会中,婆罗门为保持所谓血统的纯洁和神圣,对婚姻等规定更加严格,从各种方面限制女子的活动范围了。因此,在这个时期,一方面种姓的狭隘性加重了,另一方面妇女们的社会地位进一步下降。由于种姓的发展和“守旧性”和“狭隘性”的加重,使低级种姓的人越半越多地改信伊斯兰教。但是,这种狭隘性产生了另一个作用:促使格比尔、纳那克等人对宗教和社会进行了改革,以缓和印度教和伊斯兰教之间的紧张气氛。
伊斯兰教传入印度后,对种姓制度和婚姻制度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印度教徒为了防止受到伊斯兰教的影响,严格种姓制度,婆罗门为了提高自己的地位不遗余力,但其他一些种姓的抵制,尤其是迦耶斯特、柯帝利种姓以及刹帝利接受了穆斯林统治者的保护。因此,这些种姓的社会地位比以前有了很大提高,其地位仅次于婆罗门。有些刹帝利种姓的人还在穆斯林统治机构中作事、当官,甚至与穆斯林通婚。婆罗门处于伊斯兰教的力量担忧,为了保持种姓制度和种种仪式的完整性,努力限制种姓成员同穆斯林发生联系。婆罗门的严格规定使低级种姓的人深受其害,、摆脱困境许多人改信伊斯兰教,促成了印度教种姓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穆斯林为了达到长期统治印度的目的,加强同印度女子联姻,甚至想同印度教寡妇结婚,遭到了印度教徒的强烈反对。为此印度教徒对婚姻给予了更多的限制:第一,实行童婚。降低女孩的结婚年龄,婚龄下降到8—9岁。第二,在高级和中级种姓中戴面罩的习俗流行起来,尤其避免同穆斯林发生联系,这样,就杜绝了与穆斯林结婚的可能性。第三,对寡妇再婚作了严格规定,大力宣传寡妇为夫殉葬。并把这种做法视为最大的贞节和最高的美德,施以宗教和道德色彩,致使殉葬制蔓延开来。

[印度教下的婚姻陋习]
男尊女卑,古今中外,不乏其例。但印度教却把它淋漓尽致地发挥到了及至。这方面的典范就是印度的嫁妆和殉葬习俗。
殉葬制度又称“萨蒂”,大约最早是从王公逝世时妃嫔殉葬之风发展而来,进而扩大到上流阶层,以后普及于一般妇女。,印度教时代在上层和拉其普特人中,寡妇殉葬的风俗非常盛行,死者若有数妻,则正妻与死夫一起殉葬,其余妻子要单独自焚。此外,为丈夫殉葬有两种形式:一种叫同丈夫一起殉葬,即妻子与死夫尸体一起火化;一种叫模仿殉葬,即妻子与故去丈夫的遗物一起火化。假如丈夫死时,妻子有孕在身,则等她分娩后再同丈夫的遗物殉葬。如丈夫死在异国他乡,他忠诚的妻子闻讯后先用丈夫的鞋接触一下自己的胸口,然后跳入火中自焚。若不殉葬,则被人认为是失去贞节的人。
如果没有勇气殉夫,她的脸上和衣饰上就要加上寡妇的标志,并要比丈夫在世时更加小心地回避任何男性。男子见到了寡妇也要回避,因为寡妇是“不祥之物”,人们甚至认为是妻子的不吉利才造成丈夫的死亡。印度教教义规定,女子一旦和丈夫结合,就是永远的结合,即使丈夫已经死去,也永远不能和他分离,一个女人一生只能结婚一次,寡妇守节至死才能上天。寡妇因为打上不吉祥的烙印,就成为婆家做牛做马的奴仆,在社会上也不再享有一般已婚妇女的各种权利和待遇,她们无权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宗教活动,不能参加婚礼、祝寿等一切喜庆大事,甚至不许修饰仪容,有的寡妇还要把头发剃光。根据印度教的习俗,寡妇还要献身于苦行与节欲的生活;在孟加拉邦,寡妇被禁止吃鱼肉;在安得拉邦,寡妇要吃长斋。
 即使生活21世纪,我们依然对当代印度的婚姻倍感神秘,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曾经出现在公元之前史上的的种姓制度、嫁妆规则、一夫多妻、童婚、殉葬,种种陋习居然一路传承到了现代,并且于愈演愈烈。
翻开印度报纸,嫁妆案触目惊心,特别是在北方邦,75%的婚姻问题与嫁妆直接相关。几乎天天都有相关悲剧的报道,有些人命案甚至发生在高学历高职位人群当中。据统计,每年约有9000名印度妇女因为嫁妆达不到婆家要求而丧命,2000年新德里平均每12小时就有一名女子因为嫁妆问题而被活活烧死。女方家长倾家荡产筹集嫁妆,年轻男子明码标价:从20万到1000万卢比(120万卢比相当于2。5万美元)不等,实物包括手提电脑、手机、家庭影院、数码摄像机、微波炉、纯平数码电视、全套珠宝首饰、欧洲蜜月旅行、中型汽车和、一套房子等等,而且价格还呈不断上升趋势。有印度学者甚至认为嫁妆成了一种不可忽视的社会收入再分配调节手段,大量的金钱从女方家长那儿流到了男方的家庭和亲戚手中。
印度在1757年后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后来开始推行了英国的法律。1831年废止了殉葬制。到1947年独立后,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全国并不统一。各教依据教规行使。1954年颁布了特别婚姻条例,规定同宗教的人或不同宗教的人通婚,以民事登记婚形式或按照条例认可的宗教仪式举行婚礼。1955年,颁布了印度教婚姻,废止种姓家庭制度;1961年颁布《反嫁妆法案》;1978年颁布了禁止童婚补充条例。但现实生活中,法律是很难改变习俗的。例如,有一媒体报道了在1983年5月17日,印度就有1万名儿童的举行了集体结婚;1993年的《印度斯坦时报》还刊登了比哈尔邦一个60多岁的部落酋长先后娶几十个妻子的故事,其中最年轻的一个妻子只有18岁;2006年5月的英国《泰晤士报》报道了当月发生的印度寡妇殉葬事件。这些情况似乎都说明了在婚姻方面,印度仍旧延续着古代的制度,与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不曾并轨。

[印度历史]
目前已知的印度河流域最早的文明是出现在公元前2300-前1750年的哈拉巴文明。后来雅利安人从南俄草原经中亚进入印度河流域,开始了印度的吠陀时代。在公元前1400-前900年是早期吠陀时代,即“梨俱吠陀”;公元前900-前600年是后期吠陀时代——“沙摩吠陀”、“耶柔吠陀”、“阿闼婆吠陀”。
公元前600-前400年进入了印度的列国时代,亦称早期佛教时代,印度文明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东移到恒河流域,佛经之所谓16国。之后,印度经历了摩揭陀在恒河流域的霸权时期。马其顿东征入侵印度河流域之后,印度在公元前324-前187年开创了孔雀王朝时期,著名的阿育王当政期间改奉佛教。在一世纪初,大月氏人的贵霜部落立国,是为贵霜王朝。公元1-5世纪之间的贵霜王朝建都于富楼沙(今巴基斯坦的白沙瓦),成为当时与东汉、罗马、安息并立于世的四大帝国。

[印度的宗教与种姓制度下的婚姻]
印度从古至今最大的特点就是生活的各个领域受到宗教的制约。约公元前7世纪左右,婆罗门教萌生于早期吠陀时代,并成为国教;公元前6世纪前后,佛教产生并迅速发展;6世纪后,在婆罗门教和佛教的基础上,印度教逐渐形成,并延续至今。
种姓制度最早产生于雅利安人,早期吠陀时代种姓以肤色为差异确定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种不同等级的种姓;后期吠陀时代种姓差异进一步加剧,并产生了诸多亚种姓(阇提)与贱民的区别。
婆罗门即僧侣和后期有资格学习婆罗门教义的种姓成员,为第一种姓,地位最高,从事祭祀和文化教育,;刹帝利即武士等,为第二种姓,地位仅次于婆罗门,从事行政管理和打仗;吠舍即平民,为第三种姓,经营商业贸易;第四种姓为首陀罗,地位最低,从事农业及各种体力劳动和手工业等。后来随着生产的发展,各种姓又派生出许多副种姓。据说这些副种姓全国有3000多种,各种姓都有自己的道德法规和风俗习惯,婆罗门的副种姓中社会地位最高的是库林婆罗门。
除以上四大种姓外,还有一种排除在种姓之外的人,所谓“不可接触的贱民”,又名“哈里真”。他们的社会地位最低,最受歧视,好像被排斥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他们的工作是扫地、打扫厕所、处理动物尸体等。在农村,他们只能居住在村外或某一指定区域,不能和其他种姓的人使用同一口井,无权进庙拜神。
不同种姓有不同的地位和权利,其中婆罗门的权利最大,社会地位最高;首陀罗的地位最低,备受歧视,无权上学读书,没有资格进庙敬神,甚至有些地方的首陀罗不配让高级种姓的人看见自己的面孔。在古代,老远发现有婆罗门种姓的人过来,首陀罗就得赶紧躲在路旁,等着婆罗门过去自己再迈步,不然就要挨打,甚至会被活活打死。在有些地方,首陀罗连身体的影子都不能落在婆罗门种姓的人的身上,否则就会被认为是玷污了高级种姓人的身体而遭到痛打,婆罗门种姓的人回家后要赶快洗澡,以去晦气。
种姓制度对婚姻制度有很大影响,很多婚姻规定十分严格。在古代印度,只许在同种姓内部通婚,同种姓的各副种姓之间可以互相通婚,但是不能和副种姓以外的人通婚。一般允许“顺婚”,即高级种姓的男子可以取低级种姓的女子,但禁止“逆婚”,即较低种姓的男子不能取高种姓的女子,否则高级种姓的人会被开除出种姓之外。
由于“顺婚”的存在,许多低种姓的女子都想“攀高枝”,嫁个高种姓的男子,于是在社会上出现了你争我夺、高价购买新郎的风气,高种姓的男子立在高高的台阶上“俯视”低种姓的女子,索要高额嫁妆,这种婚姻一开始就建立在男女不平等的基础上,而且具有金钱买卖的性质,女方不得不出高额嫁妆以满足男方的需求。一些贪婪的男家,婚后还向女方索取嫁妆与钱财,有的人因得不到满足,竟将儿媳妇活活烧死。
种姓制度几乎成了古代印度社会制度的同义词,它决定了社会生活中人和人的相互关系,男人和女人、丈夫和妻子的婚姻关系。

[吠陀时代的婚姻]
古代印度的文化中有尊重妇女的一面,例如神话传说中有不少女神,史书上也记载着几位备受尊崇的女王,但是思想的主流仍是歧视妇女,也存在着一夫多妻制。在吠陀时代,从《梨俱吠陀》等经书籍的很多记载中可以了解到一夫多妻可能只限于王公贵族,而一夫一妻则被认为是普通的、自然的婚姻形式,《梨俱吠陀》中的赞美诗歌颂的是双马童的成双成对,并对夫妻恩爱做了赞美,阿帕斯坦巴曾经认为:如果做妻子的愿意履行其宗教职责,且生有男孩,那么,丈夫就不应再娶。《摩奴法典》箴言“相互忠贞,白头到老”,所以《梨俱吠陀》时代可能是从一夫多妻到一夫一妻的过度,至少有这方面的偏向。
原配之妻应与丈夫同一种姓,其地位高于其他妻子,其所生的长子地位亦高于其他弟兄。在宗教仪式中,她坐在她坐在丈夫身边,即使无子,也不影响她的地位,丈夫去世后,她可以领养一子。直到今天,尽管印度教不限制一夫多妻,但除非原配不能生养儿子,或患有不治之症,大多数种姓都反对其成员实行一多,男子要想再娶,须得到种姓中的潘查耶特(五人长老会)的同意。佛教也有类似规定,妾在丈夫死后,也以得到丈夫兄弟的赡养。
对于婆罗门来说,原则上只能结一次婚,除非没有子嗣。在婚姻中,娶妻一方总是要高于嫁女一方,娶妻的村庄从来不反过把女子嫁给把女儿嫁给他们的村庄。不论什么时代,最昂贵的婚姻形式为:将女儿嫁给一个婆罗门,还要伴以礼仪性的交付。妇女第一次结婚叫初婚,,男子第一次结婚并有了孩子,叫做主婚,如果再进行其他结合,则叫做副婚。在王族种姓中,一夫多妻相当普遍,尤其是姐妹共嫁一人的情形屡有发生。

直至19世纪初期,这种陋习还很流行。以孟加拉邦为例,可以看出问题的严重。1817年英国人开始统治孟加拉邦时,当时平均每天有两名寡妇殉夫自焚。又据统计,1819年全邦竟有839名寡妇殉夫,仅加尔各答就有544人。
印度自古流行嫁妆习俗,其历史沿革与印度社会的另一陋习—童婚有密切联系。一方面,印度教提倡童婚,认为女子来月经前可以结婚。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古代印度战乱连连,为避免女儿在战争中遭遇不测,人们往往在女孩未成年时早早将她嫁出,这样她就是别人家的人,娘家父母的担子就算是卸下了。因而,8、9岁到14、15岁就结婚的女孩大有人在,嫁妆于是成为婆家将她们养大成人的资金。可见,嫁妆的出现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
除了种姓“顺婚”的原因外,妇女地位低下,是嫁妆问题存在另一个根源。在印度,咒骂男人的话是“但愿你生个女儿”,因为没有比这更糟糕的了。大多数印度女人婚后不工作,只在家操持家务,带孩子,没有经济独立性。嫁妆陋习还与妇女的法律现状相关。由于女性受到歧视,没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女孩不可能向她的兄弟一样继承父母的遗产。因此,在她出嫁的时候,家里往往要给一笔丰厚的嫁妆,从而迫使她丧失继承权。虽然印度早在1956年就通过了关于妇女有继承权的法案,但在残酷的现实使法律几乎成为一纸空文。德里大学一位经济学教授说,只要妇女没有财产所有权,在继承权方面与男子不平等,她们的地位就不会改变。
嫁妆陋习还与妇女的法律现状相关。由于女性受到歧视,没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女孩不可能向她的兄弟一样继承父母的遗产。因此,在她出嫁的时候,家里往往要给一笔丰厚的嫁妆,从而迫使她丧失继承权。虽然印度早在1956年就通过了关于妇女有继承权的法案,但在残酷的现实使法律几乎成为一纸空文。德里大学一位经济学教授说,只要妇女没有财产所有权,在继承权方面与男子不平等,她们的地位就不会改变。
值得一提的是:公元3-4世纪婆罗门教士vatsyayana,被认为是一位终生禁欲的苦行僧,写出了印度最色情的作品之一《爱经》。作者在书中叙述了怎样求婚,怎样保持良好的婚姻生活,怎样保持忠贞;他赞赏由爱情缔结的婚姻,他在书中告诉女人,怎样才能满足丈夫正常的、全部的性要求,从而使性爱升华,同时男子也应该尽自己所能使女方快乐。
或许这能从另一个角度上说明在为什么在印度一边是大量的文艺作品在歌颂爱情,一边传统习俗在压迫婚姻?同样的表现是:长期起来,作为印度历史与文化上各不相同却又相辅相成的三个方面:部落组织、穆斯林世界、印度教世界能够长期共同发展。

7、一对夫妻离婚,百万嫁妆男方分两成,法院的判决结果合理吗?

在厦门的某对夫妻因为感官感情不和选择离婚,然而没想到在离婚的时候妻子带过去的百万嫁妆竟然被判决有男方的一大半。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就个人来讲的话,觉得是不合理的。婚姻需要两个人的经营,如果两个人的感情破裂,给男方分两成彩礼,感觉太多了,两人是自由恋爱,谈了几年后,两人决定结婚。双方父母讨论彩礼,女方家庭就表示陪嫁100万,两人在结婚第2年就生了一个孩子。由于两人工作原因,长长聚少离多,导致感情慢慢变淡。

离婚过程

双方因为小事开始争执,争执的越来越多,在孩子两岁时两人开始分居,也因为结婚时有了比较大额的彩礼。两人因为彩礼打起了官司,女方父母给她置办的嫁妆,包括车都是由女方的父亲购买的,过后登记到男方的名下。女方要求自己抚养孩子,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因为两人结婚登记的时间不长,两人已经提起了两次离婚诉讼。而且在第1次诉讼过后,他们的婚姻状态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所以法官他们是审理后认为感情已经破裂了,已经没有办法补救。

嫁妆是为了给女性保障

然而嫁妆问题却让两人难舍难分,那这样的问题就让人很头疼。女方坚决不同意分给男方财产,法官审理后认为彩礼是对孩子未来的祝福,也是对孩子未来婚姻的保障。在婚礼上把彩礼交给孩子,是不想让自己的孩子为钱财受委屈,觉得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的财产。但是法官考虑到本案财产是女方父亲陪嫁给夫妻俩的,本着照顾女方的原则,女方可以多分一点。

当今社会外界的诱惑太大,结婚离婚的人比比皆是,这个现象是非常不幸的。大人只顾自己,没有考虑到孩子的感受,对自己父母也会造成伤害。父母拿出辛辛苦苦挣的钱,给孩子办婚礼,又需出钱出力,当两人感情出现问题的时候,亲人都是最大的受害者。当两个人的感情真的到了无法挽回的时候,更需要注重保护女性,毕竟她为了生孩子带孩子为家庭付出了很多,显然男方分两成财产,这个结果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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